五、建立德育评价制度,加强德育督导评估
21.建立和完善德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加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德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中央、省、市(地)、县四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以党和国家关于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德育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督导评估的重点内容是依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德育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制度;德育队伍建设;德育经费和物质保障;德育科研工作;德育效果;地区社会环境和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决策、考察干部和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
22.加强和完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德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出对本地区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操作体系,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德育机构及工作效能、队伍建设、德育环境和物质保障、德育实施情况和实效性给予全面评价。倡导 “会诊式”评估方法,在检查评估结束之后,要向社会、家长公布检查学校德育工作情况,向被评估学校提出德育工作的改进意见,并定期检查改进情况。
23.加大学校对班级德育工作的评价指导力度。由德育科研部门牵头,制定全国统一实施的《大中小学班集体思想道德建设的综合评价方案》,对学校班集体思想道德建设的全过程给予全面的科学评估和正确导向。依据评价方案,学校领导和德育干部对班级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实施情况和班级德育活动、班风变化、学生思想品德水平的提高及其质量给予全面评价。评价的结果作为班主任晋升职称和评选优秀班集体的重要依据。
24.加强和改进学校对教职员工德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学校要对全体教职工在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为人师表等方面的职业道德情况作出全面的考核评价。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把德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学校对全体教职工的考核可采取自评、互评和学校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核评估的结果作为评职称、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25.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品德评价。学校要定时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作出全面评价。积极推行成长记录评价法等形成性评价,同时辅之以评语、评等、评分等传统有效的评价方式,形成以学生自评为主、同学互评、教师、家长、社会共同参与的学生品德评价机制。注重通过即时、动态、灵活的评价,全面深入地了解学生的学习与发展状况,并在此基础上给学生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学生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学生品德评价的结果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纳入中考、高考的录取标准之中。
26.建立大中小学系统衔接的学生品德行为评价体系。在小学、初中学段要以学生自己建立成长记录为主,记录行为习惯的养成过程。同时也要将学校对学生行为规范的评价检查进行记录。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校,要将日常记录的品德行为档案呈交录取学校。高中学段,由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品行表现进行综合等级(A、B、C、D四等)评价。每学年结束之后,学校要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学生本人,并上传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招生部门。高校招生录取时,直接从省级招生部门调取每个考生每学期的品德行为档案,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大学学段要把每学期每个学生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记录,耐心帮助每一个同学科学分析成长中存在的问题,激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境界。学生的品德行为档案作为学生升学或就业时有关部门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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