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公章由校长办公室作为机密件专人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文件除外)一律登记。
二、以学校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报表等,凭校长签发原件加盖公章。
三、工作证、结业证、离退休证、职务(称)聘书等,由教委或相关部门统一办理。
四、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审计部门审计后凭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盖印。
五、因公出差、联系业务、参加教学会议、研讨会议等必须凭证明并经校领导批准方可开具。
六、校长工作用章(私章)必须经本人同意方可使用。
七、私人取款、取物、挂失,需用单位证明,由校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格登记手续。
八、凡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