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遵府办发〔2008〕94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遵义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6.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动态管理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7.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如下:
⑴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⑵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⑶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⑷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⑸ 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⑹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⑺ 可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一般不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8.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市人事局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数设置。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结构比例按照精简、合理、高效的原则,由政府人事部门在管理人员编制限额内设置。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我省、市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岗位数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数为基数,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作为基础依据进行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方案》(黔人通[200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较少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等情况,可直接下达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二级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贵州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不同等级结构比例暂行方案》(黔人通〔2007〕274号)执行,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岗位,不受职数限制。二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市级政府人事部门调控。
17.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8.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体系列岗位应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80%以上,辅助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20.工勤技能岗位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和岗位等级规范,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任务、技能水平等实际情况,结合技术工种特点,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科学合理设置。
21.全市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数量全市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一、二、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由遵义市人事局调控。
(四)特设岗位设置
22.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人事局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23.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在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和我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
⑶因单位规格受限但确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的;
⑷符合国家和省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⑸其他确需设置的。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见岗位说明书)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⑴ 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⑵ 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⑶ 五级职员岗位, 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
⑷ 六级职员岗位, 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⑸ 七级职员岗位, 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⑹ 八级职员岗位, 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
⑺ 取得硕士学位研究生试用期满和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中专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的人员,具备十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大专、中专毕业生分别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四年以上具备九级职员岗位任职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按《贵州省高级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黔人通〔2007〕194号)执行,初中级岗位按《初中级岗位专业技术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和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各县(区、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的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系统的指导意见,报市人事局审定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0.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1.在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事业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研究制订岗位具体条件,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 岗位拟定。根据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的职责、公益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梳理归并成若干工作板块,设定相应功能部门。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拟定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明确主体岗位。
⑵ 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确定不同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⑶ 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填写《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连同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上报核准。
⑷ 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明确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等级的岗位职责、工作权限、工作要求及标准、任职条件和相关待遇等,经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研究制定本单位不同等级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人员聘用、聘后考核的主要依据。
⑸ 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设岗原则、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组织领导等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
⑹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核准。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⑺ 组织实施。经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组织实施。通过岗位聘用,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3.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⑴ 市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还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⑵ 县(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区、市)主管部门(党群系统事业单位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按程序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人事局核准批复;
⑶ 事业单位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须由事业单位填写《遵义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县(区、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34.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5.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市人事局批准不得突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33条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确需调整、优化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36.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37.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任职条件要求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一般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38.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岗位为3至5年,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岗位需要,聘用单位也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9.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市属事业单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三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需经市委组织部审核),报送市人事局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2) 县(区、市)事业单位七至十级职员岗位、八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3) 县(区、市)事业单位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经主管部门审核(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聘用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核),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和市人事局备案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单位聘用;
(4)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聘用。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的,须按岗位聘用核准权限逐级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按其确定的主要任职岗位类别进行管理,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并同时使用两个具体岗位数,履行两个岗位职责,完成两个岗位工作任务,按主要任职岗位类别确定工资待遇。兼职人员所任两类岗位只有岗位等级调整但无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变化的,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主要任职岗位类别。
42.事业单位现有和符合我市有关规定引进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158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等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急需人才和特殊人才的聘用,如单位无相应的空缺岗位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可使用特设岗位直接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用,特设岗位予以核销。
43.工勤技能人员在本单位聘满5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所聘岗位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的,可以不受原身份限制,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44.从工勤人员中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首先申报聘用计划,并按隶属关系通过县(区、市)政府人事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批准下达。聘用单位应将聘用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所聘人选须报市人事局批准后由单位聘用,兑现相应岗位的工资待遇。
45.工勤技能人员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首聘时一般聘用到九、十级职员岗位或十一级以下的专业技术岗位。聘期届满时经考核胜任工作的,可以报市人事局核准后继续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续聘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和任职条件可以聘用到上一个等级岗位。
4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可以降低等级聘用,每一聘用期限一般降低1~2个岗位等级聘用,但因受行政处分需要降低岗位等级的不受此限制。
4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遵义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实施意见》(遵府办发〔2004〕155号)和《遵义市人事局关于全面推进和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通知》(遵市人发〔2008〕5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制定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后抓紧实行聘用制和组织岗位聘用。未实施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人事部门不予核准其岗位设置方案。
4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在编在岗在聘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49.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并签订聘用合同后,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予以确认。
事业单位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认定申请;
⑵ 岗位说明书;
⑶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⑷ 市人事局下达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⑸《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表》;
⑹《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登记备案表》;
⑺ 工作总结报告。
市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进行认定。县(区、市)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市)政府人事部门认定。
50.按规定程序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核准表》,根据所聘岗位等级,对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51.在首次岗位等级聘用中,要采取积极措施使现有在册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因受岗位职数限制而降低等级聘用的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岗位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领取。在第一个聘期结束后,再参加正常的竞争聘用,按竞聘岗位兑现工资待遇,不再保留原工资。
5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组织实施
53.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是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行按岗聘用制度的前提,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推行。
54.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本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55.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认真解决,妥善处理。市、县(区、市)要成立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力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实施工作。
八、监督管理
5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做好事业单位中领导人员岗位设置,以及党群系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编制部门负责做好事业单位编制的确认。
57.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8.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在编制范围内,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自主择优聘用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59.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通过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60.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贵州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监督办法》(黔人通〔2004〕160号)、本实施意见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事业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序地进行。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对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实施意见与我市以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现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